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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柯文勇与焦云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文勇,焦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73号原告柯文勇。被告焦云泉。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文勇诉被告焦云泉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文勇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文勇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文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柯文勇负担。审判员  卢凌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顿朝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