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次萍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次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732号罪犯杨次萍,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干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次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次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3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杨次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次萍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代理审判员 潘 建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