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民申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成修与曲民怀、王福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成修,曲民怀,王福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申字第3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成修。委托代理人:刘训超,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民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福安。再审申请人刘成修因与被申请人曲民怀、王福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成修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梁河、赵明等人非法从事高利贷行业,曲民怀实际上从梁河处借款9万元,从赵明处借款6万元,由王敬军代为偿还涉案房产的银行借款39.3万元。但从曲民怀给梁河出具的借款抵押说明、借款协议书、抵押合同、借款协议等书证,高利贷利息仅五个月就增加14万元,再加上与赵明等人的高利贷借款总计达到了102.5万元。王敬军与梁河等人恶意串通,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获取利益的目的,应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曲民怀与王敬军刻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隐瞒了涉案房产属于共有财产的情况,以欺诈方式骗取了不动产过户登记。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与抵押合同的价款、时间相吻合,王福安及其父王敬军提供不出相应款项已支付的证据,而高利贷借款也因此而解决,足以说明恶意串通的事实。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未对合同履行情况以及王福安付款的情况进行调查落实,仅依据(2014)烟民四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的观点认定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福安不能提供证据则应承担不利后果。3.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涉案房产是刘成修与曲民怀的夫妻共同财产,曲民怀未经刘成修同意而私自将涉案房产出卖并过户给王福安,违背物权法的规定,应确认无效。王福安取得涉案房屋不属于善意取得,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其父王敬军利用村委主任的便利条件出具相关证明,采取欺诈方式隐瞒涉案心产属共有财产的情况,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4.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二审审理过程中,对王福安寄送的开庭传票,不是由其本人签收,不足以说明其已收到传票;王福安及其代理人未参加庭审,法庭也未查明王福安的缺席事由,缺席判决是不正确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牟民一初字第437号和(2015)烟民四终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确认曲民怀与王福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二审及再审费用由曲民怀、王福安负担。审查过程中,刘成修提交以下证据复印件:1、落款日期为2012年11月,甲方为梁河、乙方为曲民怀和刘承(成)修的借款协议书;2、落款日期为2012年11月2日,曲民怀、刘承(成)修向梁河借款的借条;3、落款日期为2012年11月5日,曲民怀、刘承(成)修向赵明借款的借条;4、落款日期为2012年11月6日,曲民怀、刘承(成)修向梁和借款的借条;5.落款时间为2012年11月6日的借款抵押说明,由梁河、赵明、曲民怀、刘成修签字;6、烟台仁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及股东信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河。本院审查认为,王福安曾以刘成修和曲民怀为被告,起诉要求二人将涉案房产返还给王福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刘成修和曲民怀曾称因曲民怀对涉案房屋没有处分权以及曲民怀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故而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审理后,本院作出(2014)烟民四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对刘成修和曲民怀的上述主张均未予支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刘成修在申请再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系证实其和曲民怀夫妻二人与梁河、赵明等人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并不能证实在曲民怀与王福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对其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审中,本院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王福安由其代理人签收,程序合法。王福安及其代理人未到院接受二审调查,系其放弃自身诉讼权利,刘成修主张该行为属于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理由不当。综上,刘成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成修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