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潘国成与潘国林、石家庄英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国成,潘国林,石家庄英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潘国成。被执行人潘国林。被执行人石家庄英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17号。法定代表人王占杰,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民三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潘国成欠款500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524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0524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潘国林、石家庄英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52400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第一项执行金额,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收益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