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终字第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天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天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终字第1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天鹏。委托代理人郝苗苗,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少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迟迅。上诉人李天鹏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0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天鹏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天鹏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天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天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娜代理审判员 安太欣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浩东书 记 员 吴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