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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申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纪进恒与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晋州市人民政府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纪进恒,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晋州市人民政府,河北方盛机械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申字第27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纪进恒。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邓沛然,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晋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晋州市市府街60号。法定代表人:张佐英,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方盛机械厂,住所地原址晋州市光明路***号。法定代表人:庞梦来,厂长。再审申请人纪进恒为与被申请人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晋州市人民政府、河北方盛机械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六终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纪进恒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俊杰代理审判员  习 静代理审判员  武伟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艳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