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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1)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温州如新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温州如新投资有限公司,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致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致富集团有限公司,荣光集团有限公司,周立康,叶爱霜,周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负责人黄小娜,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玲微,申请××人职员。被执行人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周立康。被执行人温州如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2201室B区。法定代表人周立康。被执行人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立康。被执行人温州致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叶爱霜。被执行人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迁经济开发区(北区)扬子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周立康。被执行人致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表人周立康。被执行人荣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魏建科,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周立康。被执行人叶爱霜。被执行人周瑞。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温州如新投资有限公司、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致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致富集团有限公司、荣光集团有限公司、周立康、周瑞、叶爱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05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塍支行编号为822002013企贷字00049号《非自然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000万元、期内利息743400元以及截至2014年6月25日的复利17414.65元,并自2014年6月26日起按月利率9.45‰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期内利息743400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周立康、叶爱霜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桐山南大路2号房产(房产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房产变价款优先受偿总额以9763万元为限;三、被执行人温州如新投资有限公司、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温州致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致富集团有限公司、荣光集团有限公司、周立康、周瑞、叶爱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执行人温州如新投资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3年高保字0006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总额以165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3年高保字0004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总额以15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温州致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3年高保字0004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总额以15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3年高保字0005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总额以15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致富集团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3年高保字0004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总额以15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荣光集团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3年高保字0007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总额以45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周立康对其签订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3年高保字0005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总额以15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周瑞对其签订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3年高保字0005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总额以15000万元为限;被执行人叶爱霜对其签订的编号为温银822002013年高保字0005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担保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总额以15000万元为限。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宿迁市致富皮业有限公司、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温州致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宿迁申华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温州如新投资有限公司、周立康、叶爱霜、周瑞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被执行人致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湖岭镇潮基下街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0000469,抵押于交行温州分行)。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立康名下有房产坐落于温州市百里西路工会大厦2幢2501室(产权证号:577627,抵押于建行温州瓯海支行)、温州市火车站前东小区金都花园2幢141室(产权证号:058060,抵押于交通银行温州分行)、温州市火车站前东小区金都花园2幢142室(产权证号:058059,抵押于交通银行温州分行)、温州市人民西路四达大楼底层15-16号(产权证号:14919,抵押于交通银行瑞安支行);被执行人叶爱霜名下有房产坐落于温州市信河街新国光商住广场5幢2203室(产权证号:400906,抵押于招商银行温州鹿城支行);被执行人周立康与被执行人叶爱霜共有房屋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富源家园2幢505室(产权证号:0235904、0235905、0235903)、瞿溪街道富源家园2幢305室(产权证号:0235910、0235909)、瞿溪街道富源家园2幢405室(产权证号:0235907、0235908)、瞿溪街道富源家园2幢108室(产权证号:0235902、0235901、0235900),该四处房屋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轮候查封,并已将本案移交首封法院参与分配;被执行人荣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瑞安市东山工业区(产权证号:00215080、00215081,抵押于农行瑞安支行)、瑞安市城关镇东山车头村(产权证号:00009893,抵押于浦发银行温州支行)、瑞安市城关镇东山工业区(产权证号:00010935,抵押于浦发银行温州支行);本院向福鼎市房管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立康、叶爱霜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桐山南大路2号(产权证号:鼎房权证TS字第××号,系本案抵押物)。本案抵押房屋移送评估、拍卖中,但因存在租赁等因素一时难以变价。其他房屋本院已保全查封或由其他法院查封,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暂不处置;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仅有少量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致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别克牌、浙C×××××别克牌汽车,被执行人周立康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宝马牌、浙C×××××江铃牌、浙C×××××别克牌汽车,被执行人周瑞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奔驰牌、浙C×××××朗逸牌汽车,上述车辆本院另案均已查封,被执行人周瑞名下车牌号为浙C×××××朗逸牌汽车已被本院扣押,并移送评估拍卖中,其他车辆因实物无着落,暂无法扣押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报告书相关材料证实。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6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阮选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