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执民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耿玲飞与郭定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玲飞,郭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899号申请执行人耿玲飞,女,195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郭定林,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申请执行人耿玲飞与被执行人郭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台玉商初字第24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郭定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郭定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定林于2015年12月5日前至本院执行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并偿还对方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150元及案件受理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至玉环县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郭定林与其配偶柯子俊共同所有一坐落于玉环县渝汇蓝湾国际小区(公寓)第29幢3-1003号的预登记房产,已于2015年6月2日被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1959号案依法查封,该房产也已设置按揭抵押,债权数额为1080000元。2015年12月1日本院通过公安系统查询,查无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到本县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12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通知其在一个月内报告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到期没有报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财产状况。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没有报告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玉执民字第38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金建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