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重婚、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东西湖刑初字第0055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无职业。2015年5月30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广东省深圳铁路公安处抓获,同年6月3日被本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因犯重婚罪、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5)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婚罪、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咏,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9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与涂某某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11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单身与被害人陈某乙结识并同居。2014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与涂某某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与被害人陈某乙在本市东西湖区“田园味道”酒店举办结婚喜宴并宴请亲朋,后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2013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编造“处理贩毒事宜”、“朋友小孩得病”等事由,骗得被害人陈某乙人民币36000元。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谎称自己单身与被害人王某乙结识并同居,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信任。2015年2月8日,被告人刘某某编造“接工程需要资金”的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25000元。2015年4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编造“结工程款送礼”的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2000元。2015年4月13日至5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编造“处理车祸事宜”的事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2500元。2015年5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乘坐高铁列车时被深圳铁路公安处抓获归案,所得赃款均已挥霍。被害人陈某乙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结婚证书照片、虚假的房产证照片,书证身份信息、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银行流水清单、谅解书,证人张某、潘某、陈某甲、王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陈某乙、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某的辩解,归案经过及临时寄押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配偶与他人结婚,其行为侵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破坏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柏莲人民陪审员 彭帮武人民陪审员 胡秋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晨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