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赖某,郭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郭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茂信法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信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8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6月12日在广州火车南站被肇庆铁路公安肇庆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于2015年6月13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信宜市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5)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郭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赖某、郭某伙同陈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先向汽车租赁公司租来小汽车,再伪造小汽车车主的身份证和车辆证件,后谎称是车主用租来的小汽车向被害人抵押借款以骗取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2月份,陈某某向上海车速递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租用粤A×××××号牌日产骊威小汽车,后伪造了赖某为该汽车所有人的机动车行驶证和登记信息。按照陈某某的安排,被告人赖某以车主的名义用该小汽车向被害人黄某抵押借款,骗取黄某人民币50000元交给陈某某,几天后,被告人赖某又以资金不足为由签下借据骗取黄某人民币34000元。2、2012年4月份,被告人赖某向高州市车行天下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粤K×××××号牌比亚迪小汽车后,按照陈某某的安排,由陈某某作为担保人,用该汽车向被害人梁某抵押借款,共骗取梁某人民币30000元。3、2012年4月份,被告人郭某向高州市神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用粤K×××××号牌奇瑞小汽车后,由陈某某伪造车主詹某某的身份证,再由郭某以詹某某的假身份用该汽车向被害人周某抵押借款,骗取周某人民币30000元。4、2012年4月份,被告人赖某向陈君明租用粤K×××××号牌别克小汽车后,陈某某伪造了车主陈某某的身份证。赖某再按照陈某某的安排和郭某一起找到被害人周某,赖某以陈某某的假身份用该汽车向周某抵押借款,郭某则以詹某某的假身份作为在场人在借据上签名,骗取周某人民币30000元。5、2012年4月份,被告人赖某向高州市神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用粤K×××××号牌本田思迪小汽车后,由陈某某伪造车主湛某某的身份证,再由被告人郭某以湛某某的假身份用该汽车向被害人张某抵押借款,骗取张某人民币45000元。综上,被告人赖某参与诈骗4次,共骗取人民币189000元;被告人郭某参与诈骗3次,共骗取人民币105000元。另查明,被告人赖某于2015年8月6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再查明,被告人郭某因抢劫罪于2007年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赖某、郭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郭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郭某诈骗的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郭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18年11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 丽代理审判员 杨丽君人民陪审员 杨智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艳何燕菲附录法律条文内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