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尚都物业公司)与李晓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晓豪,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尚都物业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1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豪。委托代理人张畅、牛春见,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尚都物业公司)。住所地:辛集市教育大道东侧市府大街南。法定代表人黄计兵,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郝动听,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李晓豪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辛集市人民法院(2015)辛民二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查明,李晓豪所购商铺面积147.17平方米,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0.5元,年物业费883元,2009年3月11日至2010年3月10日,李晓豪支付了一年的物业费,2010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六年李晓豪未支付物业费,共计5298元。李晓豪对其未交纳物业费的辩称为,刚买房子的时候没有签过物业服务合同,买房的时候让我们交过一年物业费,但是从入住第一年开始墙角不同程度的漏水,地板、阳台多处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水,墙体出现裂纹,我们多次向物业反映过,但物业没有为我维修过。物业每个月向我们收费,别的没有服务过。一审判决为,一、李晓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298元。二、驳回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晓豪负担。判后,李晓豪不服,其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上诉人在入住辛集市尚都花园小区1号楼9号商铺第一年的时候,该房屋的墙角、地板、阳台就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多次反映上述问题,但被上诉人并未对此进行维修解决,给上诉人生活及生意造成了巨大影响;二、被上诉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缴纳物业费理应得到相应的物业服务,被上诉人为服务型行业,在不能提供基本服务的情况下仍要求业主缴纳服务费用不合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上诉人对其上诉理由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李晓豪与辛集市尚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管理规约及相关规定》真实有效,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于法不悖。尚都物业公司在对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李晓豪作为小区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故尚都物业公司要求李晓豪支付2010年3月11日至2016年3月10日六年未支付的物业费5298元,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李晓豪以尚都物业公司违反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提供相应的基本服务且不对李晓豪反映的商铺墙角等漏水问题进行维修解决为由,主张不同意缴纳服务费用没有道理。其诉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可依法定程序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