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邓松明与周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松明,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邓松明,男。被执行人周忠,男。本院在执行邓松明与周忠买卖合同纠纷(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7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忠未能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起被执行人周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石 华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