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邓松明与周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松明,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71号申请执行人邓松明,男。被执行人周忠,男。本院在执行邓松明与周忠买卖合同纠纷(2015)鄂夷陵执字第0067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忠未能履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起被执行人周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石 华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