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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一初字第00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殷某与武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武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820号原告:殷某,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庄敏,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健,安徽振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甲,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人,住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理人:武某乙,居民,系武某甲父亲。原告殷某与被告武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殷某提起特别程序,本案中止审理。中止诉讼事由消除后,因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庄敏、被告武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武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武某丙。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09年发生车祸,脑部受伤致残,留下严重后遗症,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原告为了被告花去全部积蓄,并且借账为被告治伤,原告已无法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精神彻底崩溃。原告于2013年3月向固镇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人说和,原告考虑孩子及被告家人心理承受等因素,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撤诉。2014年5月29日,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从2009年12月起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并于2011年3月带着女儿生活,与被告不在一起,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婚姻名存实亡。现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抚养女儿武某丙。武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武某乙辩称:武某甲已经是××人,原告把他丢下,谁来照顾?武某甲出车祸是因为殷某打电话要武某甲到她娘家做饭,在她娘家帮忙时出的车祸,原告及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武某甲刚能说话时,眼睁睁看着原告将女儿拉走,武某甲无能为力;武某甲出车祸后家中花去全部积蓄,现在准备卖房子治病,原告在离家时带走家里大约2.8万元,家中还有4.4万元的不能报销的医疗费用;武某丙希望有一个温暖的、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殷某、武某甲于2002年6月13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武某丙。2009年武某甲发生车祸,导致其智力障碍、生活不能自理。2011年2月起殷某带领武某丙离开武某甲家,此后殷某两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均未果。现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现武某甲由其父亲武某乙照顾,武某丙由殷某照顾。本院认为:殷某、武某甲结婚后感情尚好,后因武某甲发生车祸致残,导致其智力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自2011年2月起殷某离开武某甲家,双方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此殷某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殷某请求抚养女儿武某丙、抚养费自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准许。武某甲是××人,需要照顾,殷某应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具体数额本院酌情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殷某与被告武某甲离婚;二、原告殷某一次性给予被告武某甲经济帮助3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中于审 判 员  王 峻人民陪审员  刘庆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爱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