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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扎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晓宇与包七十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宇,包七十,包胡日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扎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宇,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包七十三,地址扎赉特旗。被执行人包胡日查,住扎赉特旗。申请人王晓宇申请执行包七十三、包胡日查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包七十三应支付申请人王晓宇案款3015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352.0元。现在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包七十三没有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包七十三送达执行通知书,包七十三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被依法拘留,同日由包胡日查担保并给付执行款10000元,余款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包七十三被提前解除拘留。此后因双方没有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依法追加担保人包胡日查为本案被执行人,2015年9月24日划拨包七十三存款6100元,余款由包胡日查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年扎执字第003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明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