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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沙商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阮俊与上海爽劢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俊,上海爽劢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277号原告阮俊。被告上海爽劢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原告阮俊与被告上海爽劢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原告阮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登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