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沙商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阮俊与上海爽劢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俊,上海爽劢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沙商初字第00277号原告阮俊。被告上海爽劢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原告阮俊与被告上海爽劢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圣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原告阮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登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