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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4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郑艳伟与林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伟,林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112号原告:郑艳伟。被告:林青松。原告郑艳伟为与被告林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林青松归还借款22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2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林青松向原告郑艳伟借款22000元,并由其于2014年7月26日出具了借条,欠条载明2014年11月底付清。但借款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青松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艳伟借款本金22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林青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