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甘英韬与襄阳市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英韬,襄阳市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甘英韬。被执行人襄阳市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成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襄阳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所。法定代表人余成勇,园林设计研究所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襄城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2007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襄阳市园林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市园林规划设计研究所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玉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