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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33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何成平与樊增粮、李基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平,樊增粮,李基祥,福州万安物流有限公司,大田县腾弘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美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3343号原告何成平,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陈莉、孟斌,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增粮,男,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李基祥,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福州万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法定代表人方秀燕。被告大田县腾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叶良助。被告上饶县美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法定代表人李伯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负责人朱前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珍榕,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世伟,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成平与被告樊增粮、李基祥、福州万安物流有限公司、大田县腾弘物流有限公司、上饶县美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成平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基祥、上饶县美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成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基祥、上饶县美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成平撤回对被告李基祥、上饶县美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庄         华人民陪审员 薛梅芳人民陪审员林友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秀    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