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丰飞平与袁清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飞平,袁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79-1号申请执行人:丰飞平,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袁清峰,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丰飞平人民币5337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袁清峰名下有车牌为皖M×××××小型汽车一辆。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该车辆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袁清峰所有得车牌为皖M×××××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