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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丰飞平与袁清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飞平,袁清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179-1号申请执行人:丰飞平,男,1964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袁清峰,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丰飞平人民币5337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4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袁清峰名下有车牌为皖M×××××小型汽车一辆。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对该车辆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袁清峰所有得车牌为皖M×××××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