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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山东省粮油集团鲁粮对外经贸总部与汪运喜、丛国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粮油集团鲁粮对外经贸总部,汪运喜,丛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31号申请人:山东省粮油集团鲁粮对外经贸总部,位于山东省齐河县。法定代表人:杨健,总经理。被执行人:汪运喜,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丛国良,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山东省粮油集团鲁粮对外经贸总部与被执行人汪运喜、丛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民初字第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汪运喜的银行存款251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运喜的银行存款2517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智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