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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海口迪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海南海建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口迪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海南海建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6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海口迪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凯捷,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海南海建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口迪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海建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阶段以(2015)龙民二初字第101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南海建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账号46160XXXXX内的存款236.4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1014-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海南海建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账号46160XXXXX内的存款236.41万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海南海建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账号46160XXXXX内的存款42万元存款至本院账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梅意审判员  张运坤审判员  邢益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邝道黎/div>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