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纯仁与江西金马燃气表有限公司、黄胜彬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纯仁,江西金马燃气表有限公司,黄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张纯仁。被执行人:江西金马燃气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新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胜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纯仁(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西金马燃气表有限公司、黄胜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铜民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诗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家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