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3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朱文飞与王绍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飞,王绍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61号原告:朱文飞,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朱金利,男,193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父亲)被告:王绍法,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飞诉被告王绍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飞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飞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元,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朱文飞负担。审判员 周林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