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刑更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刑更22号罪犯阮班刚,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9日作出(2005)甬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班刚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08年9月1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9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4日止。2011年11月10日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现刑期至2024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阮班刚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自2013年第四季度至2015年第三季度,获得二次表扬、二次记功、一次改造积极分子,共获监狱五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阮班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阮班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8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5月14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怀审判员 张立审判员 樊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