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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陕西龙达金属加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龙达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催4号申请人陕西龙达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大道。法定代表人马宗良,任执行董事。申请人陕西龙达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2/20940453)被骗,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平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540元,由申请人陕西龙达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晓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