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6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范玉梅与吴万金、吴素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梅,吴万金,吴素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144号原告范玉梅。被告吴万金。被告吴素容。原告范玉梅与被告吴万金、吴素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范玉梅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范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范玉梅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