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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金丽达电器有限公司诉中央电视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金丽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初2523号起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金丽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小黄圃居委会创业路2号G座。法定代表人龚兴桥。我院收到佛山市顺德区金丽达电器有限公司起诉中央电视台的起诉材料,起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金丽达电器有限公司诉称,被起诉人开办的央视网络国际有限公司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将其商城直通车栏目授予中金万城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维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经营。2014年3月,被起诉人以帮助起诉人服务为诱饵,骗取起诉人13万元(含1万元保证金)。鉴于被起诉人不讲诚信,擅自单方修改合同条款,使起诉人无法与之合作,为此起诉人十多次派人到广州要求退回款项未果。起诉人聘请律师分别于2015年2月9日、3月9日向被起诉人发律师函要求退款,仍至今未退。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揭露央视特殊行业内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1、被起诉人退回13万元及贷款利息;2、赔偿起诉人差旅费、律师费、广告费等0元;3、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起诉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中央电视台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现起诉人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中央电视台要求退还相应款项及赔偿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金丽达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方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