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与李效民、王田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李效民,王田田,宋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2474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烟青路104号甲。负责人孙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翠云、隋东,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效民。被告王田田。被告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与被告李效民、王田田、宋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于2016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环秀支行城南分理处负担。审 判 长 兰梦梦人民陪审员 李广业人民陪审员 黄义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