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民监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鲁06民监24号孟祥健:你因与龙口矿业集团洼里煤矿(以下简称洼里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9)烟民一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申诉的理由是: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洼里煤矿1994年10月9日作出的除名决定是在你合法医疗期内作出的且未送达给你,你们双方之间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洼里煤矿单方作出的除名决定对你不发生法律效力。洼里煤矿自1992年起至今一直未依法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违法行为持续存在,你的请求未超过时效期限。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双方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延续至今,一审以自除名行为发生之日起已超过60天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你的请求以及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均系适用法律错误。3.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你在一、二审期间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安排适当工作岗位、补缴所欠社会保险、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但是一、二审判决均遗漏了对第二项即补缴社会保险的判决。4.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洼里煤矿系国营煤矿,在你维权期间曾遭遇地方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直到2006年1月才委托北京律师重新开始维权起诉。因地方的干预行为导致影响一、二审作出正确裁判,严重影响你的合法诉讼权利。综上,你请求撤销(2009)烟民一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洼里煤矿为你安排适当工作岗位,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诉讼费用由洼里煤矿承担。本院复查认为,你向仲裁机构申诉时虽有要求洼里煤矿为你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但在龙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你的申诉请求后,你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仅有两项诉讼请求,即:1.请求判令洼里煤矿为你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2.请求判令洼里煤矿承担所有诉讼费用。经查阅卷宗,你在一审审理期间亦未增加诉讼请求,故你主张一、二审遗漏你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你自1994年10月起就再未到洼里煤矿上班,洼里煤矿也再未为你发放过工资等待遇,你曾于2004年与他人一起以洼里煤矿为被申诉人申请过仲裁,后也曾起诉至法院,二审认为这可以说明你在2004年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因此认定你于2006年1月13日再次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该认定并无不当,你主张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关于你主张的违反法定程序而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理由,没有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