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与企银投资担保(苏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企银投资担保(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初字第00039号原告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滨海园区海盐路1号。法定代表人羌毅,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丁连冲,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冒国才,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企银投资担保(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黑龙江北路88号A座4层。法定代表人温世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告企银投资担保(苏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2016年1月5日,本院向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发出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亚男代理审判员 邹 宇代理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雪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