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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20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吕祖建与楼乐庭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楼乐庭,吕祖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2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楼乐庭。委托代理人陈新平,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祖建。委托代理人王辉,浙江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楼乐庭为与被上诉人吕祖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3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楼乐庭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楼乐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吕 倩 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