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振华与汤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振华,汤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33号原告高振华。委托代理人沈煜(受高振华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汤浩。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振华与被告汤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振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振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浩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高振华负担。审判员 赵旭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