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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何爱军与胡成群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爱军,胡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50号申请执行人何爱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胡成群,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9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胡成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成群的银行存款2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