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白云与刘辉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白云,刘辉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林白云,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刘辉圣,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白云与被告刘辉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白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林白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