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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白云与刘辉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白云,刘辉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林白云,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刘辉圣,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白云与被告刘辉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白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林白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婷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傅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