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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兆灿与董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灿,董克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953号原告陈兆灿,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瞿蓓,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佳卿,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克森,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灿与被告董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479.20元、申请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24,479.20元,由原告陈兆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 忻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庄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