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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31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贾XX与金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XX,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31民初150号原告贾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女,199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XX街。被告金XX,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镇内。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XX诉被告金XX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XX以与被告金XX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贾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英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洪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