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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执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申请执行叶祥、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叶祥,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108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被执行人叶祥,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高红,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叶祥、高红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红银行存款10343.41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