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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杨维英与陈国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英,陈国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第1309号原告杨维英,男,1963出生。被告陈国相,男,1952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维英诉被告陈国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维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48元,减半收取1874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钟临辉审判员  柳 铭审判员  黄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