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双牌县。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邓永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红艳、人民陪审员杨迪波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玉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在双牌县从事牙科诊疗活动,分别于2014年5月18日、6月17日被双牌县卫生局处以行政处罚。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陈某某再次在双牌县无证从事牙科诊疗活动被双牌县卫生局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双牌县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证明、双牌县卫生局作出的编号为2014004、201400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磨牙工具一套,执法光碟及相关照片,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双牌县卫生局行政处罚二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悔罪表现,且零陵区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永生审 判 员  刘红艳人民陪审员  杨迪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杜诗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