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江朝兵与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朝兵,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2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朝兵。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邬吉强,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江朝兵因与被申请人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垫江国土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朝兵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避重就轻,不处理实质问题。被申请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申请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约定的义务。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对交房标准发生争议,拒绝接房。申请人认为涉案门市没有厕��和卫生便池,墙壁无压光涂料,没有气,室内无木门等,被申请人所交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优惠增购门市并非安置的住房,优惠增购门市是否安装燃气、厕所卫生便池等,双方的约定并不明确,并且在底层门市安装燃气和构建厕所等,也与该房屋的设计不符,客观上难以履行。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底层门市安装燃气和构建厕所等缺乏事实依据。对于门市的内墙未进行亚光涂料处理、室内安装木门等,被申请人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一审法院已告知申请人可自行组织施工,待施工中的相关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因双方在《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书》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及其计算方式,在被申请人违约后,申请人对该违约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因申请人在举证时限内并不能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因被申请人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朝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