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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二终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余小雨与殷保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保运,余小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殷保运,男,1949年7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新民,河南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小雨,男,1965年7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娟,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殷保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殷保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余小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殷保运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余小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被上诉人余小雨申请撤回起诉,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15)确民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余小雨撤回对殷保运的起诉;三、准许殷保运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余小雨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殷保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亓宽义代理审判员  李力伟代理审判员  许卫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