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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曹丽琼诉普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琼,普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曹丽琼,女,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被告普虹,女,1968年3月18日生,彝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原告曹丽琼诉被告普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丽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普虹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开庭审理后,原告曹丽琼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丽琼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丽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及公告费,由原告曹丽琼承担。审 判 长  唐云龙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人民陪审员  赵 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