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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兰溪市泰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绍兴飞亚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泰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飞亚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970号原告兰溪市泰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根。被告绍兴飞亚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利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贤、张亚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泰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飞亚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泰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5元,依法减半收取107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013元,由原告兰溪市泰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