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普选申请执行中华财产保险西安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普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43号申请执行人张普选,男。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张普选依据已生效的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300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已给付申请人张普选赔偿款13000.2元,申请人张普选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011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