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密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丽波申请执行潘国成、刘殿君、杨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波,潘国成,刘殿君,杨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波,女。被执行人潘国成,男。被执行人刘殿君,男。被执行人杨国林,男。申请执行人刘丽波与被执行���潘国成、刘殿君、杨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密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潘国成、刘殿君、杨国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刘丽波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潘国成、刘殿君、杨国林给付欠款5655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执行人潘国成、刘殿君、杨国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潘国成、刘殿君、杨国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潘国成、刘殿君、杨国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丽波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潘国成��刘殿君、杨国林新的财产线索,刘丽波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闻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