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商初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朱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城中支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城中支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商初字第00560号原告朱挺,市民。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城中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155号。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挺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城中支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400元,由原告朱挺负担。审判员 吴金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蕊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