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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杰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683刑初6号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杰,男,1989年1月4日出生,住崇州市。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5)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5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厚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杰于2015年5月14日9时25分许,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玉泉镇玉江村8组村道。与行人刘某甲发生刮撞,致刘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黄杰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指控认为被告人黄杰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9时25分许,被告人黄杰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从绵竹市玉泉镇玉江村8组经村道向玉江村村委会方向行驶,行至事故路段时,与行人刘某甲发生碰撞,致刘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6月19日,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黄杰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杰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黄杰的供述,证人马某、刘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相,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归案说明,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黄杰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杰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杰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杰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过失犯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黄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赵娅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兰敏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