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三申字第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山海丹企业集团西安中医多学科研究所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工程大学、山海丹医院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山海丹企业集团西安中医多学科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工程大学,山海丹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三申字第013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海丹企业集团西安中医多学科研究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工程大学。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海丹医院。再审申请人山海丹企业集团西安中医多学科研究所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工程大学、被申请人山海丹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6日,山海丹企业集团西安中医多学科研究所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山海丹企业集团西安中医多学科研究所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山海丹企业集团西安中医多学科研究所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海丹企业集团西安中医多学科研究所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同惠会代理审判员 常宝堂代理审判员 涂道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