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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刘强、刘磊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强,刘磊,胡学伟,高树东,吕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570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强,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于天津市,回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军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理,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住天津市津南区。2007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磊,男,1995年9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住天津市河西区。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胡学伟,男,1990年2月8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2007年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7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高树东,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2014年9月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6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吕胜龙,男,1992年4月7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住天津市津南区。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强、刘磊、胡学伟、高树东、吕胜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刘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胡学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高树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吕胜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被告人刘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强及原审被告人刘磊、胡学伟、高树东、吕胜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刘强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强撤回上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帆代理审判员  宋菲代理审判员  贺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