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9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福建星辉针织有限公司与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星辉针织有限公司,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9012号原告福建星辉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乐峰镇炉中村,组织机构代码55959451-6。法定代表人潘桑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五洲,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7号楼1801单元。法定代表人赵声明。原告福建星辉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丽娟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曾燕珍代理审判员 王丽娟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